
與在泰國銷售商品或服務的中小型企業的信用期限有關的公平貿易慣例原則
“泰國中小企業”是具有以下業務特徵的經營者:
1. 生產情況: 公司必須僱用不超過200名員工或公司年收入不超過5億泰銖。
2. 提供服務、批發業務或零售業務的情況: 公司必須僱用不超過 100 名員工或公司年收入不超過3 億泰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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