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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如何在泰國主張對方偽造文書罪?

Updated: Jul 28, 2020


根據泰國“刑法” 使用偽造文件的行為,如當事人想要向假如我們要向泰國法院提起訴訟,我們應首先考慮與泰國法院管轄權有關的法律,其相關法律如下。

第7條任何人如果在泰國王國境外指明下列罪行,均應在泰國王國內提起訴訟,即

(1)第107節至第129節規定的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

(1/1)第135/1條,第135/2條,第135/3條和第135/4(2)條規定的與恐怖主義有關的罪行,見第240節至第249節第254節規定的與假冒有關的罪行,第256節,第257節和第266(3)和(4)節

(2)第240條至第249條,第254條,第256條,第257條和第266(3)及(4)條所規定的與假冒有關的罪行

(2之二)第282條和第283條規定的與性有關的犯罪

(3)第339條規定的隱身罪和第340條規定的在公海進行的搶劫罪。


第8條任何在王國境外犯罪的人

(A)犯罪者是泰國人並且其犯罪地之國家的政府或受害人要求其泰國人受到處罰或

(B)行為人是外國人,泰國政府或泰國人是受害者,受害人要求行賄者被處決。如果罪行是下列罪行,則必須在泰國王國內執行,即

(1)罪行,第221條,第223條,第220條,第一段和第224條,第226條,第228條,第232條,第237和233節到236節238節

(2)與第264條,第265條,第266(1)和(2)條第268條規定的文件有關的罪行,但第267條和第269條的情況除外

(2/1)第269/1條至第269/7條規定的與電子卡有關的罪行

(2/2)第269/8節至第269/15節規定的與護照有關的罪行

(3)與第276條第280條有關的罪行,特別是與第276條有關的罪行

(4)第288條至第290條規定的生命罪

(5)第295條至第298條規定的對身體的侵犯

(6)第306條至第308條規定的兒童,病人或老人遺棄罪

(7)第309條,第310條,第312條至第315條和第320條規定的自由罪

(8)第336條至第336條規定的盜竊和盜竊

(9)第337條至第340條規定的敲詐勒索和搶劫罪

(10)第341條,第344條,第346條和第347條規定的欺詐罪

(11)第352條至第354條規定的盜用

(12)第357條規定的接收被盜財產的罪行

(13)第360條至第360條規定的惡意傷害罪


根據“刑法”第7(2)條和第8節,根據泰國法律,在決定對方是否是觸犯到偽造文書罪,必須事先確定該文件是偽造文件。並且參考以下之泰國刑法264條,任何人偽造文件,不管是全部或部分之偽造,在原件上新增或刪除其內容,或在其文件上偽造印章或簽名損害到他人或大眾。如果其偽造之文件有人相信是真實的文件,其行為人就該受到偽造文書罪的懲罰,其罪刑處罰不超過3年的監禁或不超過6萬泰銖或兩者兼有。其中有誰填寫任何書信,或著陳述狀,並且在沒有任何同意下使用其當事人的簽名,或違背其委任事宜。如果其文件使得他人或大眾受到損害,其行為人就會觸犯到偽造文書罪和其一樣的懲罰。因此,如果要成立偽造文書罪,必須是要偽造他人的名義,不是自己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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